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关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8-07-20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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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必要性和过程

  (一)修订必要性。为贯彻执行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督,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司法部于2010年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投诉办法》)。《投诉办法》施行八年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共依法处理司法鉴定投诉1.17万件,针对违法违规鉴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460余件,针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业行为作出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1200余件,有力打击了违法违规鉴定行为,切实规范了执业活动,维护了投诉人合法权益,对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执行《投诉办法》的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处理工作中职责划分不够合理、完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作用没有充分发挥;鉴定纠纷缺乏多元化解机制;一些程序性规定不够明确或者不再适应实践需要,需要加以完善等。2017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部对《投诉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修订过程。按照工作安排,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司法部于2017年10月启动了《投诉办法》修订工作。2018年上半年,司法部就修订草案稿征求了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以及部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干部、法制工作干部等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根据研讨情况,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目前的《投诉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坚决落实中央要求。《投诉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健全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投诉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注重保障投诉人、被投诉人合法权益,提高执业监管水平。

  (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投诉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严格按照《立法法》、《决定》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作出程序性规定,确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责,依法办事,依法保障投诉人、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投诉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针对投诉处理实践反映出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作出相应规定,着力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提高投诉处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妥善化解鉴定纠纷,促进鉴定活动的规范和鉴定质量的提升。针对一些程序性规定不够明确或者不再适应实践需要的地方,着力从扩大投诉受理范围、严格调查处理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开展投诉处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主要内容

  《投诉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体例结构上未作调整,仍为5章,共36条,比现行《投诉办法》增加了5条,其中新增6条、删除1条、修改23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投诉人范围。按照《实施意见》关于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的要求,将投诉人的范围明确为被鉴定人、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强化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作用,使投诉人的权利、义务和救济途径相匹配(第三条)。需要说明的是,与鉴定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举报,但不属于本办法所调整的“投诉”。

  (二)设定投诉期限。为鼓励、引导投诉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开展投诉处理工作,有效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参考《民法总则》将民事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的最新精神,新增投诉期限为三年的规定(第四条)。特别是对于涉及诉讼案件的鉴定投诉,及时、有效地处理也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稳定、促进司法公正。

  (三)建立鉴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进一步贯彻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的精神,多渠道化解鉴定争议纠纷,充分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投诉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鉴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方面对于适合调解的鉴定纠纷,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引导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鉴定纠纷(第九条),另一方面明确规定投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定解决途径(第十六条)。

  (四)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责任。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处理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处理工作中的作用,《投诉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承担司法鉴定监管职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五)发挥司法鉴定协会专业性作用。为进一步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有效发挥司法鉴定协会专业性作用,切实强化执业监管,妥善化解鉴定纠纷,《投诉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由协会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调查,对投诉涉及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供论证意见;组织有关专家接待投诉人并提供咨询,开展司法鉴定纠纷调解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六)完善投诉人权利保障。为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投诉人权利保障,《投诉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是扩大了投诉受理范围(第十条),并使不予受理情形的表述更加准确(第十五条);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投诉人应当提供的投诉材料(第十二条),并完善投诉材料补充程序(第十四条);三是严格告知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人的各项告知必须书面作出(第十四条、十八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四是明确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

  此外,《投诉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还修改了部分文字,对个别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相关链接:

  司法部关于征求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

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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