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9-02-18 14:35
分享到 打印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防范和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虚假申报操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成交为目的申报买卖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三条 【蛊惑操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四条 【抢帽子操纵】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其人员,或者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第五条 【挤仓操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单独或者联合,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第六条 【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