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一、当事人需知
1、合同(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协议)的行为及合同(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的活动。
3、合同(协议)公证,能够规范、引导、监督当事人依法签定合同(协议),并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协议),减少或避免合同纠纷,提高履约率;制止和揭露签订合同(协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充分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引导和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4、经过公证的合同(协议)具有:(1)证据效力。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强制执行的效力。以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如还款合同、借款合同等在经当事人同意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合同,未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4)不可撤销的效力。如赠与合同。
5、申办合同(协议)公证向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合同(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申请。
二、办理合同(协议)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结婚证等;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需要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其他证明材料:
(1)合同原件或者草稿;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3)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4)与合同有关的财产权利证书和技术资料等;
(5)被处分财产的共有权利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材料等。
注:合同公证情况复杂,具体所需材料请向公证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