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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评论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对科技创新给予特别关注,专设一章支持、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进行科技创新,具有深远意义。
民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尤其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民营企业在前沿技术突破、重大技术攻关方面表现出色,涌现一批世界级企业和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企业,有力推动了我国科技自主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成就离不开党和国家的正确方针政策和鼓励支持。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对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同时,从科研项目扶持到人才政策倾斜,党和国家接连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这些都为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强、生产效率高、对市场需求反应快,往往能够积极拥抱新技术、敢于试错。这些都是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勇立潮头、奋力争先的优势所在。当前,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服务供给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民营企业自身创新发展能力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制度环境,对于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当前,中美在高科技领域竞争日趋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充分发挥好民营经济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独特优势,不断激发民营经济科技创新活力,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关键作用,对于我们最终赢得这场竞争的胜利意义重大。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立“科技创新”专章,正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重要论述精神、不断拓展民营经济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发展空间的制度考量。
要全面准确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法律要求。一方面,要坚决破除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只有保障各种所有制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才能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从而增强民营企业创新效力。为此,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等,降低民营企业创新门槛和成本,更好释放其创新潜力。
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原始创新的保护。只有依法平等长久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才能从根本上激励民营企业进行创新,助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为此,要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各类优质知识产权服务,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吃下“定心丸”,提升其创新持久定力。
同时,要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完善民营企业创新人才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机制,鼓励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促进各类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充分发挥人才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深入发展,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前景广阔、大有可为。让我们深入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把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实体经济为根基,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主体活力,确保民营企业保持破冰前行的锐气和久久为功的定力,向“新”而行、向“高”攀登,努力为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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