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重庆市司法行政戒毒系统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坚持把戒毒人员、民警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和压倒一切的大事,有力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突出“强、快、严、硬”,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组织领导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以重庆市戒毒管理局局长为组长、政委为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的防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重庆市戒毒局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综合协调组、疫情防疫组、安全防控组、执法服务组、警务督导组、后勤保障组6个专项小组。印发《关于全市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组织保障的通知》,对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干部头雁作用、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是责任落实到位。严格落实“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各单位“一把手”对防疫工作必须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导,各分管领导分口把手,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领导干部实行定点联系制度,各场所领导必须与一线民警同吃、同住、同隔离,每一位民警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层层压实主体责任。
三是执纪问责到位。制定出台“六个不”的纪律规定,明确要求民警职工不组织参加聚众娱乐,不组织参加聚餐聚会,不走亲访友、随意串门,不去人员密集的地方,不信谣传谣,不瞒报漏报疫情。对不听从统一指挥、不服从统一安排,瞒报漏报有关情况或泄露工作秘密,在防疫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一律严肃问责。
快速部署落实
一是部署迅速。重庆市戒毒局党委在1月26日专题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了司法部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庆市戒毒局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在1月27日、28日、29日和2月3日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形势,对全系统防疫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要求,先后印发了《应急预案(试行)》《关于加强2019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二十项管理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新收戒毒人员隔离观察和摸排的通知》《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戒毒人员聚集活动管理的通知》《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办理戒毒执法特殊事项的通知》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及时对全系统防疫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规范。
二是传报迅速。以指挥中心为平台,及时上情下达,将中央、重庆市委市政府、司法部和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防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及时传达到各单位、各部门。严格落实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通过要情日报、信息专报等书面报告形式,每日第一时间将全系统防疫工作动态向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和重庆市司法局报告。
三是执行迅速。作出各项部署后,各单位迅速进入战时状态,重庆市戒毒局领导小组办公室6个专项小组分别细化措施、加强督促指导,各场所迅速调整值班模式,落实封闭隔离等防控措施,形成了“党政领导、部门协同、场所抓落实”工作局面。
严防病毒输入
一是严格戒毒人员接收防控。新收戒毒人员必须进行14天隔离观察,不与其他戒毒人员接触。
二是严格戒毒管理区大门防控。第一批隔离民警进入戒毒管理区后,戒毒管理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外来人员不得进入。运送生活物资等车辆进出,必须一律实行代驾。
三是严格亲属探访防控。暂停亲属探访和一切帮教活动,适当放开亲情电话限制。
四是严格外诊外治防控。戒毒人员出所就医的,须报重庆市戒毒局审批同意。戒毒人员确需外诊外治的,须安排专门车辆接送,减少路途、医院逗留时间。外诊外治环节全程由机关民警处理,机关民警处理后实行单独隔离,外诊外治戒毒人员也单独隔离。隔离区民警一律不外出。
五是严格戒毒人员探视防控。暂停离所探视,戒毒人员之前已经离所探视的,回所时必须进行体检和隔离观察。
执行纪律过硬
一是加强人员管理。进入各单位的外来人员一律登记信息,并测量体温。对出市出境返渝的民警职工一律实行14天的隔离观察。对虽未出市但在市内与武汉或湖北方面接触的人员一律进行14天的隔离措施,并向社区报告相关情况,实施重点管控。
二是实施定时报告制度。各场所和部门每天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在规定时间及时报告每日防疫工作进展情况。民警职工一律做出书面承诺,并报告每日活动轨迹。
三是各戒毒场所实施封闭式警务执勤模式。从1月30日起,各戒毒场所基层大队实行“在家自行隔离、在所集中隔离、在队封闭执勤”的“三班倒”警务执勤模式,场所机关实行“在家自行隔离、在所封闭执勤”的“两班倒”警务执勤模式,每班14天。各场所基层大队的在队封闭执勤民警、在所集中隔离民警、在所戒毒人员不得与非隔离或封闭区人员直接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