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2-07-29 17:16
分享到 打印

  西北政法大学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周户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与保障。目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已经完成了“一规划两纲要”的顶层设计与部署,以“压茬推进、梯次构建”的法治建设模式向前推进,这既理顺了法治建设长远目标与周期建设任务之间的关系,也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模式相融合,进而从国家基本治理方式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依托和保障。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起示范带动作用,因此要率先突破。同时,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要协调并进,让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具体而言,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可遵循如下路径:

  按照“两个率先突破”,充分发挥好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与示范创建活动“双轮驱动”的一体化作用。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落实与督察工作规定》,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具有政治性、全面性、外部性、直接性、纵向性等特征,是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责任有效落实的基本性工作机制。而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是鼓励更多地方在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上能够处于领先地位,以“率先突破”在法治政府建设上“先富起来”而成为先进典型,起到可复制、可推广的“辐射”带动效用,这就要求各地区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具有更大更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能动性,既能够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定动作”,而且还能够结合实践和地方实际情况通过“自选动作”进行一定的创新性,在各项建设任务及其内容指标方面属于“优等生”。

  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为对象范围,开展以“经济发展与营商环境”为目标的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工作。由于县(市、区)人民政府集中承担了地方政府职能和行政执法工作,而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具有广泛、直接、具体的影响关系,尤其在经济发展与营商环境方面具有很大的政策提供体量,其法治政府建设方面也就具有更为重要的影响力。“法治是最大的营商环境”。可以由省级法治协调机构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所有县(市、区)人民政府以“经济发展与营商环境”为目标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开展每年或者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发布评估结果和专业评估报告,为党委政府整体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决策参考。目前陕西省开展的“法治政府建设六大工程”在某种程度上就包含了这样的地方实践活动。

  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为目标的法治政府建设强基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基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不断夯实基层社会治理这个根基。”一方面,按照“扁平化管理”和“属地原则”所进行的社会治理及众多行政执法“重心下移”“下沉”的改革与发展趋势,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最后一公里”的乡镇(街道)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直接关系到“下移”“下沉”的成效,也是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效果感受最直接最具体的“窗口”;另一方面,当前某种程度上,法治政府建设在全国许多地方还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现象,尤其一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下,主要忙于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以及大量各类基层社会事务,特别是在尚未推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法治政府建设具体指标体系情况下,许多乡镇和街道工作人员既无暇知道也无能力掌握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任务内容和要求。因此,针对乡镇和街道办作为最基层政府机关的职能定位和经济体能,积极推动以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为目标的乡镇和街道法治政府建设,探寻构建和完善乡镇和街道法治政府建设的指标体系,既能够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工程,也能以“倒逼”方式理顺县(区、市)人民政府与乡镇(街道)之间的法治关系。目前陕西、山东省青岛市、浙江省宁波市等已经积极开展了这方面的相关工作。

  全力做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下的行政执法与社会治理复合能力培养。“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同理,构建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执行实施和适用法律规范的人员就是决定因素。但任何一项法律制度规定都不是简单的规范与规则之治,而是在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统帅之下承载了相应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以及社会发展阶段和行业专业领域规律等要求。如何将“死”的法律制度规定变成“活”的法治社会治理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对政府机关法治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之下的复合型治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而也就要系统性、渐进性地抓好政府工作人员以法治为依托的现代化治理能力培养。

附件:

责任编辑: 朱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