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24-08-09 15:18
分享到 打印

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翟国强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无论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还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障。新征程上,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夯实法治根基。

  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采取一系列战略性举措,推进一系列变革性实践,实现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法治领域改革成效显著。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必须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关于法治领域改革的最新部署,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我国是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实现现代化将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大事,需要全面统筹各领域改革,确保“立治有体,施治有序”。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纵观世界各国推进现代化的历程,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这些教训让我们深刻认识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及时把改革取得的经验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涉及面广,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必须积极主动应对,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敢于突进深水区,敢于啃硬骨头。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筑牢制度基础,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通过改革和法治的相互促进,着力破除妨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法治领域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决定》明确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能否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关系法治的高效运行,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实现,相关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和推进。《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新的统筹规划和重要部署。要以法治体系建设系统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更高水平上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新时代新征程,改革开放站在了新的历史关口,国内外环境都在发生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我们在前进道路上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和法治领域腐败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把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附件:

责任编辑: 朱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