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24-09-0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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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机关党委副书记 翟国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新时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依靠法治凝聚改革共识、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有序推进改革。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坚持将法治精神融入改革全过程各领域,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有效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成效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发展。

  1、法治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证明,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新时代,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采取一系列战略性举措,推进一系列变革性实践,实现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法治中国建设成效显著。全面依法治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以不可辩驳的事实彰显了中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鲜活生命力,构成了中国之治背后关键的制度密码和实践经验。随着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深入拓展,全面依法治国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为重要的保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我们面临的国内外风险挑战之严峻前所未有,必须时刻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的重大战略问题,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筑牢制度屏障,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运用法治方式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2、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从历史经验来看,改革和法治往往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今天,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是决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成败的关键。在法律规范体系比较健全的背景下,全面深化改革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很多改革领域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完备的法治体系作为改革的支撑,无法处理好“破”和“立”的关系,就不免会陷入“良性违法”的悖论。在法治中国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的今天,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当然,我们强调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俗”。

  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应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立法应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应及时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其合法性。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则应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3、用法治巩固拓展改革成果

  把中国式现代化蓝图变为现实,根本在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把我国制度建设进程划分为“前半程”和“后半程”,从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实践前半程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改革。后半程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我们更加自觉加强制度建设,把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体系提上了重要日程。《决定》将“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法律是国家制度最重要的载体,法治是国家制度长期性、稳定性、权威性的最可靠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程度是制度成熟定型的关键指标。因此,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制度体系定型化,用法治巩固拓展改革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以伟大的历史主动、巨大的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藩篱,敢于突进深水区,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实现改革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的转变,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机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如何通过法治方式确认和巩固这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是当前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任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应突出制度建设这条主线,通过改革和法治的相互促进,不断完善各方面制度法规;必须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起来,做好顶层设计、查漏补缺、提质增效文章,及时将成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成果以法治方式加以确认、巩固和拓展。

  4、积极稳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

  法治领域改革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积极稳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决定》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专章对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作出新部署,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五个方面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为全方位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法治领域改革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必须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决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别国法治模式和做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将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领域的深刻革命进行到底。

  法治领域改革必须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最大的政治。法治领域改革要锚定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秉持法律的准绳、用好法治的方式。除了专章规划法治领域改革之外,《决定》各章节均有法治保障改革的内容,强调将法治领域改革更加全面、系统、深入地融入各领域改革,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力量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应深刻把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洞察社会治理逻辑,把准时代脉搏,科学设计制度,补短板、强弱项、固底板、扬优势,以良法善治引领和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法治领域改革必须将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价值目标。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面向未来,应当把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不断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体系;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贯穿改革始终,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

  法治领域改革必须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很多方面,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规划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决定》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重大目标任务,聚焦破除制约影响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部署一系列法治领域改革的重大举措、重点任务,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举措相互配合、协同高效,在更高水平实现了法治领域改革方案的系统集成。持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性安排,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系统集成的法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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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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