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重新组建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定位发生了全面、深刻的变化,实现了“一个统筹、四大职能”的工作布局,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承担着统筹谋划、协调组织、督促落实等重要职责,具体履行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能。特别是从全国来看,普遍将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置在司法行政机关。这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更是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大使命。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已经处于提档增速、纵深推进的关键时期。司法行政机关能否真正发挥统筹协调、牵头抓总作用,真正把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力量统筹起来、真正把党和国家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下去、真正把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更多更充分地惠及人民,这是对司法行政机关的重大历史考验。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
无论从贯彻党的基本方略、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来说,还是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顺应人民群众期待的时代要求来说,法治政府建设都有着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揭示了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重视。在法治建设实践中,我们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工作布局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示范带动作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政府是实施法律的重要主体,政府能否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深刻影响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
(二)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示范工程。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其中,法治政府无疑发挥着示范、引领、带动的重要作用。只有作为社会治理者的各级政府带头依法行政、厉行法治,才能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宪法法律权威,才能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法治文化,法治社会建设才能有基本的前提和基础。
(三)法治政府建设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民心工程。进入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期待日益提高。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才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持续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才能为改革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有力保障。
(四)法治政府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工程。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政府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反之,如果作为社会治理者的各级政府不能厉行法治、维护法治,甚至破坏法治、践踏法治,那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无从谈起。
二、近年来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实践
(一)积极探索法治政府建设新模式。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部署要求,制定印发《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实施办法》。在国家级示范创建的基础上,结合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创新提出了省级示范创建和达标创建。其中,在指标要求上,按照国家级示范创建、省级示范创建、省级达标创建的梯次,分别要求完成90%、80%和60%以上的指标,着力构建梯次推进的工作格局;在方式方法上,示范创建在于标明高线、正向引领,达标创建在于划清底线、反向倒逼,实现了正反两个方面协同发力;在参与范围上,实现了对全省所有市县政府的全覆盖,进而形成了具有吉林省特色的“三级创建、两种方式、一体覆盖”的法治政府建设新模式。2020年,吉林省开展了第一批省级示范创建、达标创建活动,对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突出的10个市县、5个项目进行了命名,对3个法治政府建设不达标市县进行了通报。从实际效果来看,法治政府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了极大调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和压力得到了有效传导,全省基本形成了梯次分明、导向清晰、氛围浓厚、活力迸发的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
(二)着力强化群众监督评价新路径。近年来,吉林省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做到过程请群众参与、工作受群众监督、结果由群众评判。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公开制度,推动全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每年及时向社会公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和达标创建中,吉林省以群众视角、群众标准、群众语言科学设计调查问卷,委托统计调查专业机构对全省所有市县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以较大比重纳入对各市县评估的最终成绩,真正做到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对拟命名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和示范项目,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公示,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真正选出一批群众认可、社会公认的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
(三)不断完善责任落实保障新机制。近年来,以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考核评价机制为抓手,切实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地落实。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形成工作落实闭环。发挥“头雁效应”,深入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研究制定了《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指引》,建立健全了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工作机制,切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成为“一把手”工程。聚焦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和难点问题,多次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督察,切实以考促建、以督促改,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
三、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虽然近年来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工作进展不平衡。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社会文明程度、地域文化差异、工作重视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吉林省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总体呈现层级不平衡、地域不平衡、领域不平衡的问题。其中,层级不平衡一般表现为省级政府向基层政府逐级递减;地域不平衡一般表现为城市好于农村、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好于经济发展一般的地区;领域不平衡一般表现为征地征收、城市管理等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违法行政行为易发多发。
(二)评价体系需完善。长期以来,法治政府建设一直都缺乏一套科学性、系统性、操作性较强的指标体系,缺乏一个权威、高效、有说服力的考核评价机制。以吉林省为例,虽然每年各级政府都会开展依法行政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中,但是在考评的广度、深度等方面还做得远远不够,并不能全面反映各地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情况。从实质上看,这个问题是由法治政府建设本身的广泛性、复杂性造成的。由于法治政府建设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特别是很多工作难以通过简单量化、一目了然的方式进行评价,从而给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和挑战。
(三)法治素养待提高。目前,在基层政府,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一些人员的法治素养很难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比如,近年吉林省某市辖区发生的真实案例,执法部门对相对人马路边售卖纱窗、占道经营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然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适用的是已于2017年废止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这个例子虽然仅是个例,不具有一般意义,但也说明这种问题在一些基层的行政执法部门一定程度存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处于基层一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高低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必须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否则,动摇的必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根基。
(四)群众感受有落差。虽然通过多年来的持续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的思想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建设成效与群众期待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政策预期与群众感受之间仍存在一定落差。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在落实层面还存在不深、不实、不全面的问题。一方面,在落实程度上浮于表面。一些地方自喜于“纸面上有了”“讲话中提了”“会上部署了”,然而对于落实情况、执行效果、工作成效却漠不关心、不闻不问。另一方面,在落实内容上挑挑拣拣。有的地方在法治政府建设上缺少必要的担当精神,热衷于难度小、好落实、易解决的工作和问题,而将问题突出、关系复杂、触及深层次利益的矛盾束之高阁、置若罔闻。
四、加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加强顶层设计,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系统性安排,尤为必要。一是加强理论创新。充分借鉴成功经验,结合实际,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理论创新与研究,为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政府、怎样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二是坚持目标导向。着眼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标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三是抓住主要矛盾。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已经处于向纵深推进的关键时期。必须以毕其功于一役的决心和信心,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坚决破除各种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在深度和广度上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突破。四是兼顾区域协调。统筹推进各区域、各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发展,以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更好发展。
(二)夯实基层基础。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是树立重视基层的工作导向,努力在政策上支持、方向上优先、力量上倾斜、待遇上保障。二是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以行政执法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重点,全面提高基层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让人民群众在办事创业中、在政府服务中、在工作细节中,感受法治、信仰法律。三是加强对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的检查指导,将基层政府的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完善评价体系。一是科学设定评价指标。紧紧抓住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科学设定评价指标,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参照体系和检验标准。二是加强组织实施。充分运用明察暗访、个案追踪等手段,解决好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中存在的“浮在面上”“沉不下去”的问题,切实通过考核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三是扩大社会参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能仅是各级政府部门的“自弹自唱”,更不能成为一个封闭的体系,必须扩大社会参与,凝聚社会力量。要善于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不断扩大全社会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途径和方式,以更广泛、更真诚、更有效的方式举措接受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和评判。
(四)加强激励惩戒。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必须强化正向激励和刚性约束,真正使法治政府建设成为“硬指标”。一是明确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压实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将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分解到部门、岗位和人员,形成权责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落实机制。二是加强正向激励。对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以及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作用明显、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在评选表彰、提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三是加强责任追究。对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对违法行政、侵犯群众利益,以及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不担当、不作为,导致法治政府建设进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中国司法》杂志责任编辑:贺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