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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讯 记者刘玉璟 郭君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近日出台《法治督察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切实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从督察对象、方式方法、组织实施和纪律保障等环节,全面规范法治督察工作。
《规程》强调督察责任,首次提出“六应当”明确督察职责任务,即应当建立线上沟通机制,不在被督察地区设立保障组,需要现场对接的即办即走;应当缩短会议时长和减少参会人数,见面会议时长不超20分钟,参会人数不超10人;应当在现场走访时直奔主题,被走访单位安排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作具体介绍,双方“现场见现场散”;应当提高个别谈话质量,缩小谈话范围,无关人员不安排谈话;应当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个地区的督察工作;应当在实地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督察报告。同时,提出“五不得”规范督察工作纪律,即不得擅自在驻地外住宿或以督察组名义在驻地安排亲友及其他人员住宿;不得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得接受宴请、礼金、礼品、烟酒、有价证券、土特产或变相赠与的其他物品;不得层层陪同,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谢绝到现场陪同;不得在被督察地区、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同时明确不迎来送往、不驻地陪同、不印制接待手册的“三不”原则和减少会议汇报、减少参会人员、减少车辆安排、减少演示展示的“四减”要求,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确保法治督察的流程规范和纪律严明。
《规程》细化规定了法治督察计划、备案、方案制定等程序,将法治督察工作计划纳入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计划,与全区其他重点督查工作同部署、同推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治督察工作,推动形成常态长效机制。
《规程》还明确了法治督察工作实行全流程闭环管理,规范了督察工作程序,并对督察组的人员配置、职责界限作出具体要求,进一步抓实队伍建设,强调工作纪律,提升法治督察队伍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