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政府信息公开
2017年9月份律师协会惩戒工作通报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7-10-30 19: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现将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以下称投诉中心)2017年9月份的惩戒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投诉中心运行情况
(一)投诉中心9月份运行基本数据。全国律协投诉中心共收到投诉22起,其中来访投诉10起,通过专门工作电话投诉8起,来信1件,网上受理平台收到投诉3起。投诉中心在做好接待和登记工作后,共发出投诉转函1件。
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共收到投诉719起(参见图1)。其中通过来访投诉305起,通过专门工作电话投诉185起,来信投诉125件,网上受理平台收到投诉23起,上一级律协督办15起,司法行政机关转交66起(参见图2)。其中,因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违规行为引发的投诉量排在前两位(参见图3)。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共立案252起,处理情况为不予立案73起,通过调解处理51起,撤销案件19起,不予处分20起。共做出行业处分32起,其中给予训诫5起,警告4起,通报批评11起,公开谴责5起,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7起。其它已立案的投诉还处在调查之中。
图1:全国各省(区、市)投诉案件数
图2:投诉方式
图3:投诉分类
(二)典型案例情况。各地报送典型投诉案例16件,主要涉及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违反会见规定以及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等。
现将受到公开谴责及以上行业纪律处分9起案件予以通报(3起案件仍在程序中)。
1.甘肃省律师协会给予王保元律师及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处分。2016年4月,甘肃省律师协会接到甘肃省司法厅批转依法调查处理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王保元律师(执业证号1620198210363448)严重侵害当事人周某某利益一案。经调查认定,王保元律师接受周某某授权委托,代理两公司股权转让及法律事务,未由明源所与委托人就此事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属私自受理业务。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对王保元律师上述违规行为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况。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三)私自接受委托,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及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放任、怂恿或者指使律师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与违法违规律师一并予以相应的处分”之规定,甘肃省律师协会分别给予王保元律师及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2.甘肃省律师协会给予罗永秀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2017年7月,甘肃省律师协会接到熊某某和成某某的投诉,反映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罗永秀律师(执业证号16201200311813118)在代理活动中存在私自收案收费和虚假承诺的情况。经调查认定,罗永秀律师向委托人收取8万元律师费不开具正规税务发票而是出具白条;向委托人承诺保证能退回被骗全部款项;自称与办案单位人事关系好,需要打点等行为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有悖律师职业道德。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一)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等规定,甘肃省律师协会给予罗永秀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3.广东省中山市律师协会给予吴深权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处分。2017年9月7日,广东省中山市司法局因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吴深权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010659630)私设办公地点及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瞒报个人收结案情况,对其作出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中山市律师协会给予吴深权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陈家鸿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2016年8月8日,南宁市律师协会接到梁某某投诉,反映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陈家鸿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010511337)在注册办公地以外另设接待室。经调查认定,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总所注册地为广西南宁市友爱南路42号,另设有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武鸣分所,注册地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灵水居民区三区138号。除南宁市总所及武鸣区分所注册的办公地外,没有申请其他办事机构。其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的接待室属在注册办公地以外又设立接待室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六)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陈家鸿律师公开谴责处分。陈家鸿律师不服处分决定,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广西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组成复查庭书面审查并合议,认为原处分决定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区分适当,程序合法,于2017年9月1日作出“驳回陈家鸿的申请,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决定,并于9月7日向陈家鸿律师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复查决定书》(桂律行复〔2017〕1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陈家鸿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处分。2017年2月9日,南宁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陈家鸿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010511337)私刻律师事务所公章,要求予以查处。经调查认定,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已于2016年10月31日与被投诉人解除了聘用关系,自此之后,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没有出具任何接受委托手续给被投诉人,也没有在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上签字、盖章。陈家鸿律师承认其有私刻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陈家鸿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6.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1个月的处分。2017年8月29日,南宁市司法局因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在2016年度执业和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向律师开具空白法律文书,不按要求落实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制度,放任、纵容律师在外地私自设立办公住所,未尽到律师事务所对聘用律师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对其作出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处罚规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1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7.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杭祖兴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2017年4月17日,南宁市律师协会收到南宁市司法局转来的《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凭检建〔2017〕2号),反映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杭祖兴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910752751)在凭祥县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时,违规向在押人员传递信函。经调查认定,杭祖兴律师确有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函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杭祖兴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8.湖北省襄阳市律师协会给予赵睿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处分。湖北省襄阳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赵睿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310437233)虚构代理委托,要求予以查处。经调查认定,赵睿律师在接受和签署诉讼委托书时,没有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在未签署书面委托合同,更没有核实授权委托书签名真伪情况下,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期间也没有向委托人了解案件事实和听取答辩诉求,没有将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委托人,也没有将代签的判决书直接送达给委托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给予赵睿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9.江苏省无锡市律师协会给予夏浩翔律师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行业处分。2017年8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司法局因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夏浩翔律师(执业证号:13202201610470139)私自收费,对其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无锡市律师协会给予夏浩翔律师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经验做法
9月份,各地有关律师惩戒工作经验做法主要有:
(一)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查处程序保留“调查专员”制度,由调查专员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设立调查专员一方面实现调查和惩戒分开,同时也缓解了投诉案件量较多与纪律委员会委员有限之间的矛盾。
(二)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事务所设“纪律专员”制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全市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事务所规模,设立纪律委员会或纪律专员,提升各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防控能力,有效化解矛盾。目前为止,已有440余家律师事务所建立纪律委员会或设置纪律专员,第一时间处理投诉。为提高纪律专员的工作能力,广州市律师协会还开展了纪律专员培训工作,从执业风险防范、规则禁区、处理案件技巧等方面一一讲解。对近年来投诉较多或受到行业处理较多的律师事务所开展纪律走访、纪律检查工作,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指出,并给出了整改建议。
(三)江苏省律师协会尝试建立惩戒案件律师事务所初审初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职能,让律师事务所及时掌握在管理过程中的缺点和漏洞,让大多数案件结束于初始阶段、萌芽状态,有效降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调查处置维权、惩戒案件的数量和难度,江苏省律师协会尝试建立惩戒案件律师事务所初审初查制度。同时拟建立惩戒举报预警机制,对投诉达一定数量的律所实行黄牌预警。
(四)青海省律师协会坚持惩戒工作与预警防范工作相结合。青海省律师协会利用司法部开展的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大好契机,加强对律师行业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归纳、摸索违规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举一反三,适时发出预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通过对典型性违规违纪案例的剖析,既为类似案件查处提供示范,又为预防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提供警醒依据。
附:全国各地投诉受理查处工作统计表(9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10月18日
全国各地投诉受理查处工作统计表(9月)
填表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10月9日
目前累计:接待投诉数3840件;投诉立案1348件;作出处分处分决定数156件。
备 注:当月合计接待投诉数719件;投诉立案252件;作出处分处分决定数3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