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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务数据依法共享 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5-06-03 20:01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赵鹏
当下,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不断加深,正成为改变整个社会交互方式和生产、生活环境的重要驱动力量。在政府治理中科学合理地利用这些技术,既有利于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也有利于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科技保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正因如此,《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智能高效”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并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目标。由于数据在当下的数字化浪潮中发挥着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的作用,制定《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充分释放政务数据资源潜能,对于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意义重大。
一、《条例》是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建设数字政府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数字政府并非简单地将行政活动迁移至线上,它意味着更广泛深刻的变革,需要重塑政府组织形态、行政过程、政府与公众交互界。这一变革是在数字化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其关键就在于坚持数据赋能。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只有将数据的利用作为核心驱动因素,才能有效推动政府业务协同、组织变革、决策优化,并不断提升政府和公众之间交互的便利性。
当下,数字政府建设的宏观效益显而易见,与此同时,政府部门间、不同层级政府间的“数据壁垒”“数据孤岛”这一核心制约因素也日益凸显。正是政务数据资源无法有序高效共享利用,制约了政府业务流程整合优化重构,成为数字政府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一问题的形成既有不愿共享的观念因素;也有不同部门政务数据资源部署的网络环境不同、信息系统不同、技术标准不同等技术因素;更为复杂的则是,政务数据过去因服务于某个单一部门、单一系统的法定职责而形成独立的采集、存储和使用管理制度,本身并未考虑其他横向关联使用的需求。改变既有的行为模式,需要在体制机制、行为规范等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制度安排来创造激励,并明确诸如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进行了系统设计,构建了推动政务数据共享的基本制度框架:从管理体制方面,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及其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的职责;在工作机制方面,提出了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的基本方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编制政务数据共享目录的职责,动态更新的要求,目录编制的程序,政务数据的分类等;细化了共享使用要求,着力解决共享对接不畅、数据回流不及时、重复收集数据等问题;此外还通过加强平台支撑、强化保障措施来提供技术、制度层面的保障。
《条例》的这些规定明确了管理体制,规范了相关主体的义务、创造了推动共享的激励,也厘清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逐步破解数字政府建设中的瓶颈问题。
二、《条例》是在数字化时代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从法律角度而言,行政活动是将法律原则性、框架性的要求适用于具体情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因此,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全面、准确地掌握所涉领域的信息,并在相关决定中充分解释其决策的信息基础。因此,制定《条例》,推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有利于实现政府治理数字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大幅提高行政机关获取、分析信息的能力,确保行政机关决策时对事实的判断高效、准确,进而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政务数据的高效共享也有利于降低行政活动的重复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当事人合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总是需要获取相应的信息数据。传统上,不同机关分别开展的要求当事人报告、备案以及实施现场检查等管理活动,会形成大量的重复性。而政务数据的高效共享可以减少重复性的行为,减少当事人的负担,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推动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当然,依法行政也要求构建规范合理的信息数据使用秩序,确保行政决定只考虑法定条件和相关因素,排除与法律目的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避免不当关联,防止不合理的数据利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为此,《条例》也着力构建安全有序的政务数据共享机制,确立了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落实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制度安排;要求政府部门通过共享获得政务数据的,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明确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并强化需求部门在使用政务数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