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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738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7-12-28 13:41
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自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国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能力逐步增强,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关于降减涉民生案件税收问题。完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广大律师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律师事务所主要缴纳增值税,律师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铺开的营改增试点,进一步降低了律师事务所的税负。目前个人独资或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或合伙人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公司制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比,已减轻了律师的税收负担。此外,律师事务所对涉民生案件采取较低的收费或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因其没有形成收入或收入较低,实际税负也会相应较低。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断改革调整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制定了一些扶持政策,鼓励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明确提出,要研究完善律师行业财税政策,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决定。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协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公益性法律服务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国家赔偿案件,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等涉及民生领域的案件律师收费减免税收;对收入水平较低的执业年限5年以下的律师,以及律师资源不足的欠发达地区律师给予税收政策倾斜。
二、关于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问题。 2015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明确提出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近年来,法律援助范围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各地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授权,适时制定或调整与本辖区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援助范围,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目前不少省(区、市)已将就业、就医、就学等涉及民生领域的一些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20余省份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低收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保标准的2倍。很多省(区、市)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进行了专门规定,如江苏省规定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再进行限制。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产品责任事故、妇女维权等案件也被明确纳入各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2016年全国累计办理交通事故案件11万余件,医疗事故案件7800余件,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近34万人次。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发[2017]9号),明确提出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对律师代理申诉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推动各地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将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列入社会救助对象的残疾人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三、关于加大法律援助财政补贴问题。司法部一直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问题,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从2005年开始,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并逐年加大补助力度,积极引导地方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还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法律援助项目资金,用于资助开展针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全国20多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也积极加大投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16年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超过21亿元,同比增长12%。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的重视支持,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力度,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调整增长机制。积极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渠道,更好的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募集资金作用,鼓励社会捐助和行业奉献,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四、关于充实壮大法律援助队伍问题。目前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主体是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17年2月,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法律援助需求量、律师数量及分布情况,明确律师承办一定数量法律援助案件,努力使律师通过多种形式普遍公平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今后我们将根据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在农村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加大力度调配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力量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供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