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政府信息公开
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81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7-12-28 10:08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与教育状况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支持创立社会组织并积极引导帮扶问题
长期以来,全国各监狱积极与各社会组织如慈善总会、各个基金会、特殊家庭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心理学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孤儿院等开展合作,共同帮扶罪犯及其困境家庭。各地监狱通过“监狱补一点,民警、工人捐一点”等方式,开展“帮扶基金”“爱心基金”“援助基金”等形式的资金筹集活动,对罪犯未成年子女进行捐资助学等方面的帮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监狱工作社会化力度,积极引导更多、更优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罪犯改造工作中来,努力为已参与帮扶的社会组织提供各种便 利,提高帮扶效能。
民政部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包括罪犯未成年子女在内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 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未成年人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 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 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二、关于司法行政部门探索购买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问题
目前,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监狱系统主要通过利用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与社会组织联合开展罪犯未成年子女的帮扶工作。民政部每年通过“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示范项 目”向各地下拨2亿元人民币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社会组织与各地监狱管理部门联合争取该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对罪犯未成年子女等的帮扶工作。今后,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更多的社会组织、更多的示范项目资金投入到罪犯未成年子女的帮扶 中来。
三、关于鼓励对刑释人员的社会融入问题
今后,我们将加大监狱工作宣传力度,特别是利用微信、微博等方式引导全社会理解、关心监狱工作,正确认识罪犯这一特殊群体,改变社会对刑释人员的歧视、漠视态度,使刑释人员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四、关于完善立法,构建国家寄养制度
民政系统积极落实罪犯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规 定,指导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包括罪犯未成年子女在内的困境儿童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由执行机关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目前,民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罪犯未成年子女救助保护更为具体的政策措施。
感谢您对监狱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