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00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7-12-28 10:38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罪犯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国家监护制度,探索实行寄养制度,成立保 护、代养机构等问题

  (一)民政系统积极落实罪犯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规定,民政部指导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包括罪犯未成年子女在内的困境儿童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 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由执行机关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扶工作。民政部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包括罪犯未成年子女在内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 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 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未成年人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 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二、关于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

  罪犯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涉及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该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上述规定较《民法通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更为详细和具有操作性。

  提案中关于人民法院在做出父母双方或事实唯一抚养人有罪判决的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为罪犯的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监护人监护权的撤销及监护人的指定,应依有关个人或单位的申请作出,现行法中尚无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指定的规定,提案所提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设立专项帮扶基金问题

  长期以来,全国各监狱积极与各社会组织如慈善总会、各个基金会、特殊家庭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心理学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孤儿院等开展合作,共同帮扶罪犯及其困境家庭。另外,各地监狱通过“监狱补一点,民警、工人捐一点”等方式,开展“帮扶基金”“爱心基金”“援助基金”等形式的资金筹集活动,对罪犯未成年子女进行捐资助学等方面的帮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监狱工作社会化力度,积极引导更多、更优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罪犯改造工作中来,努力为已参与帮扶的社会组织提供各种便利,提高帮扶效能。

  感谢您对监狱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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