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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34号建议的答复( 摘要)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5-12-28 20:33
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律师事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存在着律师资源分布不平衡等问题,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法律职业人才匮乏。为此,我部先后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区范围作出规定,明确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根据《司法部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司发通〔2002〕116号)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报名条件、合格分数线及适用范围不同,分A、B、C三类。对下列人员颁发C类证书:报名学历条件为大学本科或者法律专业专科,符合放宽地区报考条件和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考试成绩低于A证全国合格分数线但达到放宽地区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C证的适用范围是“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从业”。
为避免取得C证的人员从这些放宽地区流失,确保取得C证的人员更好地服务这些放宽地区的法治建设,逐步解决这些地方律师人才短缺的问题,我部于2013年5月2日印发了《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根据《律师法》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明确取得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在该批复发布之日前,已经被许可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从事律师执业的取得C证人员,可以在现执业地的县(市、区)律师执业机构继续执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取得C证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其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即律师承办业务不受地域限制,有关部门对取得C证的人员承办法律服务业务进行限制的做法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感谢你们对律师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