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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654号建议的答复(全文)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6-12-28 21:36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法生命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依法规范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完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化解矛盾纠纷成效显著。截止2015年底,全国已建立人民调解组织80万个,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4.5万个;人民调解员391万余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59.3万余人;2011年至2015年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637.6万件,仅2015年就调解矛盾纠纷933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8.2%,其中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143.8万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如您所说,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应当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息诉止讼”,快速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下一步,我部将充分履行法定指导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全力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健全矛盾纠纷动态排查预警机制,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采取便民利民、灵活多样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切实把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坚持源头预防,完善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可能引发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变被动调解为主动化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教育功能,结合个案调解有针对性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二是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坚持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特征,依法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实巩固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覆盖城乡和重点行业、专业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发展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和知识结构,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重点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政策,按照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督促相关设立单位落实保障责任,提高保障水平。
三是坚持依法调解,进一步提高调解质量。遵循人民调解法确立的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坚持依法律按政策进行调解,对合理合法的诉求坚决予以支持,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做好疏导工作,明法析理,分清是非,让纠纷当事人心服口服,案结事了。注重提高调解质量和水平,善于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和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调解,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增强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