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75号提案答复的函(全文)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5-12-28 21:00

  你盟提出的关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后法律援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2013年联合下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2年司法部下发《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意见》,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作出有关规定。近年来,各地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做好通知辩护案件办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加强部门协作,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2014年,全国法律援助机关共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15万余人次。

  你盟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积极意义。司法部将积极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这些有益建议进行研究考虑。

  一是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法。司法部在《法律援助事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提出“推动法律援助立法,力争出台并实施法律援助专门法律”。2013年,司法部启动法律援助立法工作,《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法律援助法列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研究项目,目前司法部已草拟形成法律援助法草案稿及相关配套立法材料,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内容纳入其中。下一步,司法部将认真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关部署,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立法草案稿,力争尽快提交相关立法部门。

  二是关于侦查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讯问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针对你盟的建议,公安部认为上述规定已对“合适成年人”到场问题作出规定,是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司法实践的,能够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公安部同时表示,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能及时到场的问题,影响诉讼活动及时开展,迫切需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形成有效机制,保证有关人员及时在场,但在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以前,不宜规定法律援助律师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在场。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合适成年人”没有此项权利。

  三是关于设立信息共享平台。近年来,司法部积极推动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构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和受援人动态数据资料库,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均表示支持此项工作,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因为可能要对其所犯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予以封存,因此信息共享平台要对此类人群进行技术上的屏蔽或查询资格限制。

  四是关于加大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力度。为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部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畅通法律援助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刑事法律援助条件、程序和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方式等,健全完善电话咨询、转交申请等方式,为未成年被害人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认真做好通知辩护案件办理工作,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通知辩护案件中的协作,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有相关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等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在办理案件中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推进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及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与此同时,司法部还将着力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推动县级以上政府全部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建立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全额保障办案经费。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便民窗口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业务装备配备水平。加强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建设,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未成年人专业法律援助团队,抓好法律援助办案技能、管理技能、服务意识等专项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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