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政府信息公开
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28号提案答复的函(全文)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6-12-28 22:02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诉讼活动中,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目的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意见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不断加强法医精神病管理,确保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根据2005年2月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关于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的规定,从法律上统一了对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管理制度。2005年以来,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能,严格准入资格,完善鉴定程序,加强对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监督。截至目前,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有240个,法医精神病鉴定人2316人,2015年全国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件量为6万余件,基本满足了诉讼活动的需要。
目前,我部正在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会同中央政法各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我部将进一步加强法医精神病鉴定管理,修订完善相关鉴定管理规定,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鉴定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完善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适时启动强制医疗案件中对相关鉴定意见审查、质证的制度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将联合起草出台关于鉴定人出庭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鉴定意见庭审质证制度的建设。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错误鉴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将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卫计委等部门研究制定行政处罚和法律追责的有效途径和措施。司法部正在研究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将对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做出严格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