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政府信息公开
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07号提案答复的函(全文)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6-12-28 22:03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决定》实施以来,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审批和司法鉴定机构审批职责,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制度规范不断完善。一是依法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审核登记、编制并向社会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二是开展对侦查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完成了军队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工作。三是依法依规推进其他类司法鉴定事项纳入登记管理。目前,我部已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四是先后颁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与此同时,司法鉴定行政审批工作还存在您在提案中指出的准入门槛低、“其他类”鉴定管理混乱、淘汰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司法鉴定作用的有效发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由司法部、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军委政法委、国务院法制办参与,制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目前,我部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相信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能够有效解决目前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您的提案对于我们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有很大的帮助和启示。感谢您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