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73号提案答复的函(全文)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6-12-28 22:09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执业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高度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作了明确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分四个层次设置了救济机制,并明确规定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为解决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提供了重要遵循。

  对于您提到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问题,相关司法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措施落实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比如,2014年底以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下,各地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了包括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保障方面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行为,将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保障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审查内容,在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关于律师伪证罪的问题。立法机关认为,辩护人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行为,既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也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声誉,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为避免实践中可能发生个别侦查机关以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罪为由,随意对辩护律师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

  对于您提出的肯定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取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需证人等同意、取消辩护律师向被害人的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需法院或检察院许可的规定、取消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对人民法院拒绝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申请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等建议,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普遍认为,从长远看这些建议都很重要。但鉴于这些制度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较大风险,因此认为目前尚不具备相应条件,应作慎重研究。在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予以充分论证和考虑。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分析研究您的意见建议,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切实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同时,积极配合立法部门开展相关研究论证工作,努力促进相关法律修订和完善。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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