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04号、第598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12:51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并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的工作情况

2014年10月,原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收到此件后,我们将送审稿发送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专业机构书面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搜集材料,认真研究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地方和国外的立法例;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执法部门和控烟场所经营管理者意见,和有关部门分别委托专业机构对控烟立法的经济社会效果作了评估。征求意见中,各方对送审稿规定的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烟有较大争议。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调研情况,我们会同原卫生计生委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对控烟场所范围作了调整,在规定绝大多数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基础上,允许个别室内公共场所设立吸烟室,并对吸烟室的设立规定了隔离、排风等严格的条件。同时规定,地方可以扩大控烟范围,采取更加严格的控烟措施,鼓励地方先行先试。2016年4月,我们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发有关部门和地方第二次书面征求意见。大部分部门和地方政府赞同草案规定,但仍有意见认为调整后的控烟场所范围过于严格,而国际、国内一些控烟组织和控烟人士则认为过于宽松,建议坚持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立吸烟室。

二、主要争议情况

围绕控烟立法的争议焦点是控烟场所范围,其中具体争议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不要把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推向全国。支持全面禁烟的意见认为,我国已经有地方出台了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条例,全国立法“只能前进,不能后退”。但反对全面控烟的意见认为,现阶段将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推向全国能否有效实施,尚需认真研究。针对上述争议,我们对国内地方控烟立法情况作了研究。目前国内已有城市立法规定了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而且都经历了循序渐进、逐渐扩大控烟范围的过程。而有的地方立法保留了一些例外场所。总的来看,各地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室内场所,主要是各方有禁烟共识的公共场所,如中小学校、医院、商场等。

(二)如何理解框架公约规定的控烟义务。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八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积极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并未强制要求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烟且不得设立吸烟室。提出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是框架公约第八条的实施准则。关于实施准则的法律效力,目前存在不同认识。一些意见认为,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烟是框架公约的强制要求,实施准则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反对意见认为,实施准则不具备强制约束力,缔约方应根据国内情况有步骤地实施。我们查阅了世卫组织官网上公布的历届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文件。经查,第一届缔约方会议文件记载,准则是“没有约束力的工具”,目的是为各国采取国内措施提供参考框架和具体指导。

(三)如何看待国外控烟立法情况。支持全面禁烟的一些意见提出,全球已经有120个以上国家颁布实施无烟环境立法,世卫组织认定的49个“全面无烟法”国家(地区)已经实现了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反对意见对此提出质疑。为此,我们搜集境外立法资料,并请原卫生计生委协助提供了境外“全面无烟法”国家(地区)的立法文本。经初步梳理,境外公共场所控烟立法情况如下:一是多数规定了一些允许吸烟或设吸烟室的场所。绝大多数国家未规定全国范围内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烟。比如法国允许各类禁烟场所设吸烟室;美国没有制定联邦控烟立法,只有各州、城市出台了宽严不一的立法。即使是被世卫组织认定为“全面无烟法”的49个国家(地区),目前也仅检索到乌拉圭、布基纳法索、乍得、巴勒斯坦等19个较小国家(地区)规定了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其他大多规定了一些室内公共场所可以吸烟或设吸烟室,如英国的宾馆等场所可以设吸烟室,西班牙规定宾馆可以设30%的客房为吸烟客房,等等。二是循序渐进,大多经历了逐步扩大控烟范围的过程。例如,泰国于1992年立法禁止在部分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直到2010年修订控烟法令才基本实现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目前仍允许国际机场设吸烟室)。三是宽严有别,照顾国内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例如西班牙、阿根廷等国在全国立法层面规定部分场所可以设吸烟室,但允许地方划定更严格的禁烟范围。

三、对下一步工作的考虑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从保护公民健康的角度看,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从征求意见情况看,目前各界对推进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是有共识的,但在禁烟的步骤和节奏上存在较大分歧。

此外,有关部门和公众认为应进一步明确控烟执法的部门分工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问责,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我们已函请国家卫生健康委综合考虑上述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送审稿,重新报审。待收到国家卫生健康委重新报送的送审稿后,我们将结合您的具体建议,积极推进审查工作。

感谢您对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工作的支持!

司 法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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