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46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12:54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阅卷权是一项重要的律师执业权利,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是辩护律师全面掌握证据材料,依法行使辩护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近年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为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提供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例如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场所,北京、江苏等地无偿提供电子卷宗打印、刻录等阅卷服务,一些法院依托诉讼服务网、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提供网上阅卷服务,律师可以在网上直接提出申请,由档案部门或者办案部门审核后提供卷宗查阅服务等。

关于您提出的依法保障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阅卷权问题,《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第九条对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作出明确规定,并未明确禁止律师在申诉案件立案前进行阅卷,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将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案件的阅卷时间规定为“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从各地律师代理申诉制度运行情况看,许多法院依托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由驻点律师提供代理申诉服务。对值班律师、驻点律师代理的申诉案件,一些法院突破了“经审查决定立案后”的限定条件,为律师阅卷给与了充分保障。如上海法院设立律师专用阅卷室,申诉案件代理律师可以免费复印、刻录案卷材料;山东法院实行“四个优先”制度,值班律师可以申请查阅申诉案卷。同时,检察机关在开展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工作中,代理申诉律师在案件受理阶段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提出阅卷申请的,检察机关积极提供帮助或者协调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部门,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有关部门正在开展“律师代理申诉立法研究”相关工作,我们将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建议,将“增强执业保障,充分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内容一并纳入调研范围,并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时予以认真考虑。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司 法 部

2018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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