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政府信息公开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41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12:56
陈锦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PPP立法,解决民营企业参与难问题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针对PPP项目中民营企业参与难等问题,提出了加强PPP立法进程、建立规范多元化的融资体制、出台税收减免和无息贷款等财政优惠政策、针对民营企业出台倾向性支持政策以及建立政府信用监督机制等建议。我们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作了认真研究,认为您所提问题客观、中肯,所提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目前,我们正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立法,已形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稿遵循以下立法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可操作性强、务实管用的制度安排,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重在引导规范。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把明确导向、稳定预期,规范行为、防控风险作为立法的重心,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力求备而不繁。既要确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主要环节的基本制度规范,确保有所遵循,又要避免贪大求全,防止规定得过细过死,为行业和地方根据实际进行探索和改革留有空间,并发挥相关配套文件、操作指南、示范合同文本等的积极作用。
征求意见稿对合作项目的发起、实施、争议解决、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力求回应各方面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关切。您在《建议》中所关心的问题和所提建议,有的在征求意见稿中已作了相应规定,比如:
关于解决目前各部门出台的规章措施之间的重叠和冲突问题。考虑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涉及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多个部门职责,按照既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又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间配合,避免“政出多门”、发挥政策合力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关于明确PPP项目全流程各个环节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征求意见稿专设“合作项目的发起”、“合作项目的实施”两章,对合作项目发起的主体和依据,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拟订、审核和公布,社会资本方的选择,合作项目协议的签订及其内容,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变更和提前终止,项目公司股权的转让,合作项目期限届满后项目资产的移交等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出台税收减免、无息贷款等财政优惠政策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制定和完善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适应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依法平等参与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合作项目;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保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的原则,合理设置社会资本方的资质、条件以及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的评审标准。
关于建立政府信用监督机制问题。征求意见稿在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当守信践诺,全面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同时,针对实践中社会资本方普遍担心的能否受到公平对待、合理回报有无保障以及政府随意改变约定、“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依法平等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合作项目;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保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的原则,合理设置社会资本方的资质、条件以及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的评审标准;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对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财政支出事项,应当足额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支付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合作项目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和保障,并为社会资本方实施合作项目提供便利;因依法征收、征用合作项目财产导致合作项目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资本方合理补偿。
下一步,我们拟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对于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认真吸纳。
此外,为促进PPP融资多元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财政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明确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筛选条件、工作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还将研究出台进一步支持PPP融资的政策措施,规范推进PPP项目资产交易平台建设和资产证券化试点,拓宽PPP项目融资渠道,提高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融资便利性。
为促进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积极采取多种PPP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为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合作项目(PPP)项目的指导意见》,从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科学合理设定社会资本方选择标准等10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同时,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整合规范报建审批手续,积极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为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创造良好制度环境。为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财政部发文明确对民营企业设置差别待遇的PPP项目,不得安排财政资金;优先支持民营企业,在示范项目评选、PPP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和中国PPP基金投资过程中,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给予倾斜。截止2017年底,已落地示范项目中,民营企业参与项目280个,占比46.9%。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将继续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度,与全国工商联等方面加强合作,在项目推介、示范项目筛选、专项资金安排、重点领域推广等方面,优先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中国PPP基金进一步优化投资方式,发挥引导作用,做好民营企业与地方政府的“桥梁”和“纽带”,提升社会资本的积极性。
关于相关PPP项目的财政优惠政策问题,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正在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将适时推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司法部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