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000号(政治法律类41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13:20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的重要探索。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6〕386号),从适用范围、诉讼程序、监督制约、权利保障等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细化。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认罪认罚制度有关内容。我们正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从法律层面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您在提案中提出相关的建议,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对于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参考作用。

一、关于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司法部将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加大推进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方面,积极推进在看守所、人民法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看守所、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已实现全覆盖,总数近6000个。在值班律师工作运行方面,2017年,司法部联合相关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2号)等文件,就值班律师基本职责、运行模式、工作管理、经费保障等作出规定。其中专门规定了值班律师选任、值班方式、执业纪律;要求加强对值班律师工作运行的业务指导,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值班律师履职情况,实行动态化管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值班律师不再提供法律帮助。下一步,我们将围绕发挥值班律师职能作用、健全完善值班律师工作运行机制,推动在法律层面建立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值班律师选任制度,加强工作考核,保障值班律师执业权利,保证值班律师能够及时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二、关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健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继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后,又被列入《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2016年12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将《社区矫正法(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司法部正在配合推进草案修改工作。我们将继续加强研究,并在配合立法时予以反映。

三、关于规范认罪认罚案件标识等问题。部分地方已经开展认罪认罚案件标识和法律文书统一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总结地方经验,研究认罪认罚案件标识和法律文书统一问题,促进工作规范化开展。同时,相关部门将继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技术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应用力度,推动公、检、法、司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支持。

感谢您对认罪认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司 法 部

201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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