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政府信息公开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7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14:29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中小型民营企业,帮助中小型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依法经营、化解矛盾纠纷等,在助推民营经济发展、维护民营企业和职工权益方面取得良好效果。一是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中小型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全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商会、进工商联机关的“法律三进”活动,向中小型民营企业宣传法律知识,引导民营企业家树立法治意识,培育法治文化,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企业矛盾纠纷,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把加强包括中小型民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法治宣传教育列入相关部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二是认真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为中小型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起实体、热线、网络三大服务平台。截止2018年底,全国已建成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917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3.9万余个,覆盖率分别为99.97%和96.79%;25个省实现热线平台省级统筹;28个省实现网络平台之间全面联通,咨询和办事业务网上流转、数据全面对接;21个省司法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法治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积极引导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通过组建律师法律服务团,开展“法律走进民营企业”活动月、“双千百日”活动、企业法律体检等专项法律服务活动,为企业依法经营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是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为中小型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化解创造良好条件。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商会组织优势和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预防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在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加强行业性、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时化解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
结合我部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司发[2018]9号),下一步工作中,司法部将采取以下措施,继续为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一)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对民营企业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及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抓紧取消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切实避免中小型民营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
(二)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一是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企业功能。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各类政务、法律服务事项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全进驻,切实降低企业办事、服务的成本。积极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现请律师、办公证、求法援、找调解、寻鉴定等与企业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在网络平台一站式办理,为企业发展提供覆盖全业务、全地域、全时空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二是组织引导律师积极服务民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的意见》,组织律师服务团队,联合当地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共同开展,重点从法治宣讲、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完善公司治理、研提政策建议五个方面,为有需要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免费法律服务,推动法律保护关口进一步前移,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三是拓展创新公证服务企业工作。监督指导公证机构认真办理企业并购、招标投标、知识产权、拍卖、提存、抵押等公证业务,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的公证服务力度,通过公证活动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在先权证明、侵权证据保全等服务。推进公证机构开设“一带一路”公证服务专窗,为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公证服务,推进有条件机构提供远程公证服务。四是推进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进一步优化仲裁工作程序,方便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积极完善涉外仲裁规则,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为中国民营企业 “走出去”保驾护航,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组织、指导和帮助中小型民营企业制定法治宣传计划,开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充分利用“4˙26”知识产权日、宪法宣传周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大型普法宣传活动,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更好运用网络、微信、客户端开展普法活动,积极推送相关主题宣传活动信息,开展新媒体普法。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守法诚信典型案例,开展树立守法诚信企业家、标杆企业等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