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3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14:34

关于鉴定机构规范管理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四类外”如司法会计、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司法鉴定不实施统一登记管理。诉讼中涉及四类外鉴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备专业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

关于“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决定》规定的条件比较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在准入登记时对符合条件的都应依法予以登记。为了更好地规范准入登记工作,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细化相关条件。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科学设置、细化各类别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准入条件,建立完善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制度和鉴定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严格审核登记程序,确保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具备与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2017年11月,司法部印发《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对准入条件进一步明确细化,包括申请准入登记的机构应当自有必备的、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等,申请准入登记的鉴定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要严格审核,确保能胜任鉴定活动和出庭工作任务;对准入程序提出严格规定,对机构准入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鉴定人准入应当组织执业能力考核评审。目前,各地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以及鉴定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都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审核,依法严格准入。2015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后,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积极沟通配合,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严格准入机制,先后制定印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建立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高资质、高水平准入和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司法部目前正在修订《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鉴定业务类别分别研究制定执业分类规定,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目前已开始在系统内征求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标准体系。2005年《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部组织制定并推荐适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74项,与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改变了我国人体损伤及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不统一的局面。《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统一司法鉴定标准,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中央军委政法委等有关单位,按程序成立全国司法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规划,统一制定、发布、解释司法鉴定标准。司法部正在积极协调各相关单位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了《决定》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的内容,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司法部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发布司法鉴定基本项目目录,确定收费项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并与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指导、督促地方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截至2017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2017年,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就严格统一执行收费标准、严查处乱收费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各地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同时《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办法》将“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作为投诉事项之一。下一步,司法部将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对司法鉴定乱收费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关于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根据统计,由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后基本都能依法出庭作证,应出尽出率接近100%,2016年度至2018年度,应出尽出率分别为96.0%、98.48%和98.9%。2016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共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制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对包括无故拖延鉴定期限,不履行出庭义务的,给与相应处理,加强监管。   

对于代表提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审判过度依赖鉴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司法技术队伍建设,加大对地方各级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指导力度,进一步提升司法技术部门的专业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帮助法官强化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保障审判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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