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14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14:39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提出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完善,仲裁制度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仲裁在高效便捷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仲裁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亦逐渐暴露出来。

2018年12月3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仲裁机构加强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关于仲裁机构加强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问题,《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健全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制度,在尊重仲裁庭、仲裁员独立裁决的基础上,加强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程序的管理监督,建立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的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制度,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和仲裁员回避制度,确保仲裁裁决质量。同时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仲裁员指定工作规则,防止和杜绝“关系案”“人情案”。

关于建立不同专业的仲裁员名册的问题,《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支持从商会和企业中选聘仲裁员,鼓励根据不同业务性质、矛盾纠纷解决需求,聘任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人员担任仲裁员,逐步建立分类别、适应多层次需求的仲裁员队伍。同时,仲裁委员会可以对聘任的仲裁员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鼓励根据各自实际探索仲裁员推荐名册。

关于建立仲裁职业道德委员会,加强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的问题,《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探索成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健全仲裁员的聘任资格审查、日常管理、监督考核机制。

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问题,《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研究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与行业、服务仲裁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协调仲裁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组织境内外仲裁业务交流合作及人员培训。加强对仲裁委员会及仲裁从业人员的监督,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和协会章程制定仲裁规则、行业规范、仲裁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强化仲裁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及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加强仲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信用记录及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2019年3月28日,司法部在上海组织召开了全国仲裁工作会议,对于《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全面部署。目前,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和仲裁机构正在积极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全国仲裁工作会议精神,相信随着各项落实工作的推进,您建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会逐步得到有效解决。同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我们正在抓紧协会的筹备工作,随着协会的建立,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监督工作也会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关于提高仲裁司法审查的效率

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部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期限较长的问题,这是因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办理有内部报核制度规定,即受理案件的法院拟作出否定性结论的(如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依法需向本辖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其中所有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及部分非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作出否定性结论的),还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逐级报核制度会延长人民法院的审查时间。此外,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还涉及当事人的送达问题,也会延长审查时间。因此,此类案件客观上难以在2个月之内审结。今后人民法院会努力提高审查效率,充分保障仲裁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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