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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966号(政治法律类080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15:43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地方政府行政决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全面部署。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其中,明确提出了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主要任务以及建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长效清理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等具体措施。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诚如您所言,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政府越权出台收费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今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督察规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对各地区各部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的推动、督促作用。同时,您在提案中提出的由各省市系统化审查、清理、纠正与上位法律和中央精神存在抵触的地方性制度文件,中央委派督察组前往各地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专项检查,国务院出台规范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等方面的建议,我们都非常赞同,也认为很有必要。目前,相关工作已经开展或者将要开展。
一是不断完善地方依法行政制度体系。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制发程序和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健全责任机制,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健全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抓紧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同时,司法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大力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依法严格审查,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二是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督察规定》将“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认真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等纳入了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进行督察的主要内容。下一步,司法部将认真贯彻落实《督察规定》,认真研究提案中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将地方政府规章等是否存在与上位法和中央精神抵触等问题作为督察的重要内容,有效开展法治政府专项督察,督促地方政府严格规范决策程序、依法履行职权,不断提高政府法治水平。
三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今年4月,国务院已经制定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对地方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条例》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机关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违法决策的一项重要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要求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意见负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司法部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