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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11号(商贸旅游类060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16:21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证照分离”改革部门协同力与规范化水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着眼于目前“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中法律法规保障机制不够、监管手段弱化、“放的不彻底”等问题,提出了要加强顶层设计,提高“证照分离”改革部门协同力与规范化水平的具体建议。您的建议很有现实意义,对于我们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法治保障工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明确“证照分离”改革和“多证合一”改革法律地位的建议
国务院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法治保障工作。《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印发后,为了保障“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29号)。2018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出台后,为保障“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扫清法律法规障碍,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国际海运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下一步,司法部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的部署,继续做好改革措施涉及的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工作,同时,通过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与“证照分离”改革不符的规定进行监督,为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提供保障。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备案的性质和管理责任等方面的建议
国务院文件多次提出不得以备案名义行许可之实,今后,司法部在审查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时,要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备案设定。拟设定备案的,要进行必要性、可操作性论证,可以不设的尽量不设;对于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可以通过沟通机制实现共享的备案信息,不宜就同一事项设定多项备案、要求相对人向多个行政机关分别备案;对通过设定事后备案能够实现管理目的的,不要设定事前备案。二是明确备案程序。拟设定备案的,要对相对人提交备案的期限、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备案的形式和时限等关键内容作出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公布备案信息。为充分发挥备案的功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备案信息外,行政机关应当将备案信息及时公开。
三、关于建设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议
加强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健全,加强部门间业务协同,有助于提升监管水平和效率。《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司法部将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提高协同监管的思想共识,配合国务院电子政务办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实现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等部门间的信息归集共享与有效应用。
四、关于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等文件对“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司法部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精神,坚持通过立法创新管理方式,对不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在立法审查时,强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政府监管的法治化水平。如在制定、修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中明确了“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抽查制度,要求监管部门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贯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思路,在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中,注意将成熟有效的监管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定执法主体和监管对象的责任界限,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司 法 部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