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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389号(社会管理类17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16:27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将政府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196号)等相关规定精神,有关部门可以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区矫正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合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相关服务。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特征,政府购买服务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途径。2014年,司法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制定出台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2017年7月,司法部又在甘肃召开全国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座谈会,都明确要求各地切实抓好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保障,努力提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工作实践中,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如上海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司法行政机关与“新航社区服务中心”的合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了全方位、多元化、多层次的帮教服务体系。各地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的社会工作者3.8万名,广泛招募包括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高等院校学生在内的社会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志愿者达到54.5万名。
一、关于“加强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标准化财政投入”的建议。我们认为,中央财政历来高度重视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做好经费保障工作。2012年11月,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明确了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要求各地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2017年12月,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7〕15号)明确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按照现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中央财政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办案和业务装备经费保障工作给予支持,省级和市县级财政部门也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积极加大投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社区矫正经费在内的各项工作经费保障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目前,正在审议的《社区矫正法(草案稿)》也对经费保障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相信随着社区矫正法的出台,社区矫正财政经费保障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二、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模式、完善考核评估评价体系”的建议。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明确了公共服务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为做好包括社区矫正服务在内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明确可灵活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相关政府部门采购社区矫正服务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目前,正在审议的《社区矫正法(草案稿)》也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思想教育、心理矫治、职业技能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三、关于“围绕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目标,将教育帮扶延伸到社区教育”的建议。我们认为,该建议符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需要。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罚执行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只有打造“专群结合、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模式,才能最大限度发挥社区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目前,正在审议的《社区矫正法(草案稿)》也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出规定。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积极作用。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支持!
司 法 部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