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24号(政治法律类213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16:28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行政执法容错机制的提案》收悉,经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当前政府对企业一旦违法就进行处罚,使企业面临巨大压力,目前,营商环境也存在重契约、但缺动力,重放权、但缺服务,重流程、但缺创新的情况,客观上对营商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国家层面也在积极努力,完善制度、规范行为,改善国家治理行为。

一、关于建立未处罚前的警示机制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有义务教育督促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是上述原则的应有之意。目前,一些单行法律中对未处罚前的警示机制作了规定,有的规定拒不改正的才予以处罚,有的规定了警示约谈制度。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一般性法律,其修改已经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后续的法律修改过程中,将对进一步明确统一的未处罚前警示机制、以及推动各领域建立未处罚前警示制度进行深入调研,认真研究。

二、关于建立简单行政违法下的首次豁免机制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规定了轻微违法行为的“首违不罚”制度,这项制度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对“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下一步将在行政处罚法修改过程中,吸收“首违不罚”的有关经验,进一步完善细化不予处罚的情形,为各地方、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首违不罚”的具体情形提供法治保障。

三、关于建立简单违法记录情况下的消除机制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行政执法的公示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各地区、各部门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司法部备案,各地也陆续建立了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的机制,司法部也将加强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

四、关于建立企业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机制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

2018年11月,司法部专门召集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法治机构负责同志和司法部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召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会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会上明确,各部门要坚持平等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要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要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会后,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解困,各地区、各部门陆续出台了各种措施,从法治保障的角度,紧密结合“放管服”改革的重点工作,以改革的精神,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积极为民营企业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司法部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持续深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执法工作,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理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最后,感谢您对司法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司 法 部

2019年8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