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311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11-19 11:19

  您提出的关于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设立分所是律师事务所拓展业务范围、实现规模化发展、提高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近年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工作,分所从2007年底798家发展到目前的3600多家,增长了351%。
  考虑到设立分所需要律师事务所具备一定的设立年限、人员规模和管理经验,为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指导监督,设立分所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您提出的降低分所设立门槛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按照现有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自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满三年,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分所。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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