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任命王金玲等197人为公证员的决定

司发通〔2017〕139号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8-01-08 11:21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司法厅: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王金玲等4名同志任命公证员的请示》(冀司﹝2017﹞146号)、《辽宁省司法厅关于为刘杰等20名同志申报公证员考核任职的请示》(辽司﹝2017﹞187号)、《吉林省司法厅关于申请任命高桂霞等8人为公证员的请示》(吉司请字﹝2017﹞20号)、《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姜新宏等32人考核任职公证员的请示》(黑司呈﹝2017﹞31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申报杨大伟等8名同志考核任职公证员的请示》(苏司办﹝2017﹞84号)、《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高良权等七人为公证员的请示》(皖司发﹝2017﹞71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考核任命林文为公证员的请示》(闽司﹝2017﹞307号)、《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呈送彭迪琴等8人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材料的报告》(赣司公证字﹝2017﹞36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为刘景学等5名同志办理公证员任职的请示》(鲁司字﹝2017﹞211号)、《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祝建设等27名同志考核任职的请示》(豫司文﹝2017﹞136号)、《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考核任职公证员的请示》、《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任命王镇群等11人为公证员的请示》(粤司﹝2017﹞4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给予唐泽民同志担任考核任职公证员的请示》(桂司请﹝2017﹞45号)、《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考核任命王玉清等八人担任公证员的请示》(川司法﹝2017﹞111号)、《贵州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王建国等32名同志为考核任职公证员的请示》(黔司呈﹝2017﹞65号)、《关于任命卓嘎拉姆为公证员的请示》(藏司字﹝2017﹞370号)、《陕西省司法厅关于申报祁红健等15名同志公证员考核任职的请示》(陕司字﹝2017﹞71号)、《甘肃省司法厅关于报请任命毕竞成等两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甘司发﹝2017﹞303号)、《青海省司法厅关于梁海英等14名同志考核任职为公证员的请示》(青司发﹝2017﹞163号)、《关于考核任命李素华等3人为公证员的请示》(宁司发﹝2017﹞61号)、《关于申报周莉等人考核任职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新司请﹝2017﹞13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命以下197人为公证员:

  河北省 王金玲、张子莲、岳静华、李小英

  辽宁省 刘杰、朱文龙、袁铭基、韩梅、刘杰、刘娇、孙海东、刘洪娟、杨志强、王志国、崔哲、尹贺、王亚娟、刘永胜、李秋洁、李军、赵雷、马辉、佟志国、陈晓冬

  吉林省 高桂霞、赵华程、孙丽君、王越、李丹丹、方华、宫小娟、高宇鹏

  黑龙江省 姜新宏、韩娣、杨广宇、臧志勇、刘雪莲、李明珠、黄志明、林静、王文明、李宝华、李伟、黄建军、丁兆霞、许婷、王萍、杨洪波、张义、雷金秋、曲凤桐、程建新、关礼花、蔡铭、冯磊、李惠芳、李宜武、齐志林、秦月明、杨国栋、李明、马玉梅、冯文江、郑兆炘

  江苏省 杨大伟、卢宏斌、张海燕、董锴、相东华、王丽、高槿林、王振军

  安徽省 高良权、郭莉、许璐璐、郭召、李伟、蔡华、占金华

  福建省 林文

  江西省 彭迪琴、许亮、张瑜、吴伟、尚红、杨建平、邱滨冰、黄利民

  山东省 刘景学、赵霖、于芸浩、王慧丽、刘趁华

  河南省 祝建设、陈韦凯、王竣、曹超飞、张晓君、屈双明、张春艳、张巧真、王静、王利娜、任军华、孟庆国、张华琰、山华玲、郭慧娟、党全军、许伟、李正武、王冲、冯坚、郭可靓子、杨书平、曹莉、吴国锋、张艳芹、张云峰、毛旭

  湖北省 杜耀军、赵颖、林静、赵婷、吴鲲鹏、魏纬、邱丹

  广东省 王镇群、华红军、邱希超、林丽红、王萍、何小珍、谭广杰、唐志高、伍栩慧、黄锦波、黄锦良

  广西壮族自治区 唐泽民

  四川省 王玉清、张娜、汤秀梅、戴正艳、袁铭、张峰春

  贵州省 王建国、费道智、吴智昌、杨海燕、熊平安、杨莉莉、敖杰、周险松、王荭义、潘晓军、詹莉蓉、罗世龙、谯信明、张健荣、吴卫、王先成、王国艳、陈萍、余国奇、袁吉双、杨华、穆朝贤、罗兴慧、石小亚、陈国本

  西藏自治区 卓嘎拉姆

  陕西省 祁红健、李芸、张凤、刘少平、柯尊智、韩红、周明兰、王玲、夏强、拓美帅、白静、尤炯、王鹏钊、王亚兰

  甘肃省 毕竞成、黄慧玲

  青海省 梁海英、王峰、马青瑜、白玉琴、格来青措、桑周它次、扎西永尕

  宁夏回族自治区 李素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周莉、朱慧

  司 法 部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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