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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征求对《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04-22 18:11
为做好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服务工作,更好地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根据四部委《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要求,司法部研究形成了《关于建立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司法部官网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9年5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lad@moj.gov.cn。
司法部
2019年4月22日
相关稿件:
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司法部决定建立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冠以该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办公室、法律服务公司,不包括与境外律师事务所的联盟、境外联络点等。
二、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定期向司法部上报数据。
三、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在依照驻在国和地区规定获准执业后的30日内,应当将该国(地区)律师监管机构的批准(登记)文件复印件,分支机构的名称、驻在地址、机构类型、设立方式、负责人、派驻律师及行政人员、聘请当地律师及雇员、业务范围、通讯方式等情况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定期向司法部上报数据。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形式、名称、负责人和其他派驻律师的,应当在驻在国和地区办结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将有关变更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定期向报司法部上报数据。
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其境外分支机构的,应当在驻在国和地区办结注销手续后的3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定期向报司法部上报数据。
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后,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和购付汇手续。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备案手续。
八、为加强法律服务需求对接,司法部定期向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驻外使领馆通报境外分支机构通报备案名单。
九、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送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将情况汇总后报司法部。
司法部
2019年 月 日
附件
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表
总所名称: (盖章)
分支机构名称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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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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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地址 |
(请填写办公场所详细地址,具体到所在办公楼层、房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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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类型 |
□律师事务所 □代表处 □法律服务公司 □其他 (请注明具体机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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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方式 |
□单独出资设立 □与驻在国(地区)律师事务所合并 □整体收购驻在国(地区)律师事务所 □其他 (请注明具体设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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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登记)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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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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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律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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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行政人员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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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当地律师 人数 |
聘请当地雇员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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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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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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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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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
注:驻在国(地区)律师监管机构的批准(登记)文件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后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