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政府信息公开
司法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4-02-14 13:05
项目 |
审批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09001 |
司法部 |
特许律师执业审批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无 |
公民 |
|
09002 |
司法部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无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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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3 |
司法部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
无 |
行政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
无 |
外国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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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4 |
司法部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
无 |
行政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
无 |
外国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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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5 |
司法部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
无 |
行政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第六条:“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司法部)许可。” |
无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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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6 |
司法部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
无 |
行政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第六条:“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司法部)许可。” |
无 |
港澳台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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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7 |
司法部 |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3项:“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实施机关:司法部。 |
无 |
香港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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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8 |
司法部 |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4项:“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实施机关:司法部。 |
无 |
澳门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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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9 |
司法部 |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一条:“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
无 |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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