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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有关要求,规范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gcfgysc@nhsa.gov.cn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邮编:1008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4日
相关稿件: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 白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