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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吴桂敏律师因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被处警告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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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司罚字(2017)第001号

  被处罚人:吴桂敏,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执业证号: 12104200111338113,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6月6日,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向本局送交了《检察建议书》,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违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出处理,本局对抚顺市人民检察院随《检察建议书》转来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2017年6月30日,本局决定对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桂敏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桂敏参与会见了自己承办案件当事人张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施、刘,与张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施、刘的对话涉及辩护工作内容。

  上述事实,有会见视频资料、抚顺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关于办理施、张等人涉嫌环境污染案件中律师会见情况的反映”、施证言、张证言、孙证言、吴桂敏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桂敏参与会见同一案件其他二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2017年8月11日,本局向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桂敏送达了《抚顺市司法局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其在3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告知本局不组织听证。在告知的期限内,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桂敏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桂敏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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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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