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函〔2017〕294号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国青旅集团公司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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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旅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函》(青旅函字(2017)第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中国青旅集团公司开展公司律师工作,批准《中国青旅集团公司构建公司律师队伍的工作方案》,同意康国明、董琳、李渊、涂伟伟、翟迪等5名同志为公司律师。

  

司法部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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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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