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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旅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函》(青旅函字(2017)第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中国青旅集团公司开展公司律师工作,批准《中国青旅集团公司构建公司律师队伍的工作方案》,同意康国明、董琳、李渊、涂伟伟、翟迪等5名同志为公司律师。
司法部
2017年11月24日
责任编辑: 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