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市)司法厅(局):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杨明等5名同志任命公证员的请示》(冀司〔2018〕56号)、《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报请任命赵鑫为一般任职公证员的请示》(晋司字〔2018〕26号)、《辽宁省司法厅关于为王琪等3名同志申报公证员一般任职的请示》(辽司〔2018〕49号)、《关于提请任命蒋佳春等五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沪司〔2018〕94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报请徐彩霞等23名同志担任公证员的请示》(苏司办〔2018〕38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姚力微等28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浙司〔2018〕43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任命陈巧玲等10人为公证员的请示》(闽司〔2018〕108号)、《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郭欢欢等5人为公证员的请示》(赣司字〔2018〕9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为周亚楠等5名同志办理公证员任职的请示》(鲁司字〔2018〕73号)、《关于提请任命钟志彬等3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湘司〔2018〕14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任命黄天羿等6人为公证员的请示》(粤司〔2018〕135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任命汤卓云等6人为公证员的请示》(粤司〔2018〕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给予曾宇田等2名人员担任一般任职公证员的请示》(桂司请〔2018〕10号)、《海南省司法厅关于林瑜 王欣公证员职务任命的请示》(琼司请〔2018〕2号)、《贵州省司法厅关于任命田仁勇等8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黔司呈〔2018〕22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任命侯尚飞等九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8〕14号)、《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任命米玛卓玛为公证员的请示》(藏司字〔2018〕77号)、《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任命吴艳为公证员的请示》(藏司字〔2018〕86号)、《甘肃省司法厅关于任命赵映蓉等10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甘司发〔2018〕90号)、《青海省司法厅关于任命马雯姣等六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青司发〔2018〕71号)、《新疆司法厅关于申报申媛媛等6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新司请〔2018〕1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命以下144人为公证员:
河北省 杨明、韩磊、刘侃宁、刘静、尹宁宁
山西省 赵鑫
辽宁省 王琪、贾圆媛、孙岩
上海市 蒋佳春、吴喆、赵典、刘莹莹、陆绮夏
江苏省 徐彩霞、薛寒、於梦雅、顾承昊、孙红娟、王岚、陈国桥、潘世丽、于金兰、李颖、吴鹏超、李琳、徐梦颖、沈洁、杨丰、陈芳、夏申一、周蕴仪、黎长鸿、杨亚琼、高海盟、郭林森、曹佩清
浙江省 姚力微、陈建军、徐聪聪、高蕴琪、李婷婷、闻颖、马安娜、邵柳怡、干恩惠、范征雁、徐文达、金乐飞、何介嵩、童灵莉、赖琼珏、谢丽娜、叶丝丝、方彬彬、高笑盈、费桔章、方丹、陈晓飞、王俊华、金晓芸、林琳、翁媛媛、邱静
福建省 苏碧晖、吴燕真、潘颖、庄桂萍、曾莉莉、陈晓云、林婷婷、陈巧玲、刘丽婷、黄嘉欣
江西省 郭欢欢、郑慧芳、桂斌、朱小玲、张甜甜
山东省 周亚楠、隋旭娇、成亚丽、吴东升、王苗
湖南省 钟志彬、刘佳伟、陈颖
广东省 黄天羿、王慧婷、林淳梓、刘奕琪、罗彩玲、温雅斐、汤卓云、欧福阳、曾晶晶、黄小珊、吴绮琪、骆欢娣
广西壮族自治区 曾宇田、宋蓉蓉
海南省 林瑜、王欣
贵州省 田仁勇、杨兴娟、司马婷婷、洪嘉粼、熊佳丽、龚燕婕、李静波、陶春艳
云南省 侯尚飞、李永清、李丽娟、杨艳波、李丽泽、梁艳萍、张洪千、胡陈梅、和春梅
西藏自治区 米玛卓玛、吴艳
甘肃省 赵映蓉、彭雯、郑彦康、左双明、刘恩、王怡沣、姜秀娟、徐晓晗、王录军、陈彦芳
青海省 马雯姣、任洁、鲁静、卓玛吉、吴春军、刘婷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申媛媛、龚朝、孙庆军、艾克拜尔·乃麦提、迪丽热木·胡甫尔、李威
司 法 部
2018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 张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