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国律师事务所
驻华代表机构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21〕88号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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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辽宁、上海、浙江、广东、海南等省(市)司法厅(局):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请你厅(局)按照下列要求,依法开展本辖区内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2021年度检验工作:

  一、2021年12月31日前,通知本辖区内代表机构,于2022年3月31日前登录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12348.gov.cn),在线填写年度检验信息,提交年度检验材料电子版,并按要求报送年度检验材料原件,接受年度检验。如代表机构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无法按期提交年检材料,应要求相关代表机构在2022年3月31日前在线提交情况说明。对于提交情况说明的代表机构,可适当延长其提交年检材料期限,但不得晚于2022年5月31日。

  二、代表机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应当依法及时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在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对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验,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验并向司法部提交书面年度检验报告,同时在线提交年度检验报告电子版。年度检验报告应对本辖区内代表机构的人员(包括首席代表、代表和雇员)、机构、业务领域、业务收入、营业成本、纳税、利润、资产、负债、受处罚情况,总部基本信息以及与国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通过年检的代表机构,由司法部予以公告。

  在开展年度检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律师工作局联系。

  司法部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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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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