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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法定必须公证事项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我们同意人大代表在人大提案中阐释的关于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增加法定公证的理由及设立法定公证事项的建议。公证制度是一种积极预防的法律制度,有效使用这一制度最大的益处就是将法律纠纷和矛盾防范于产生、发生之前,对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减少社会矛盾和司法诉讼,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动产登记中使用这种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不实风险,提高登记效率,确保了合法受益人的权益实现。但当前《公证法》对法定公证制度的规定没有在相关实体法中得到落实。我们将进一步推动落实法定公证制度,努力争取在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民商事实体法过程中,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纳入法定公证范围。
以上意见供参考。
责任编辑: 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