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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实施《律师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我部在认真总结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10年1月4日重新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维护律师事务所名称权益,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实践的发展,《办法》的一些规定,如律师事务所字号前冠以行政区划地名,需要进一步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听取各位代表和广大律师的意见建议,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完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责任编辑: 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