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自2015年开始就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进行调研。从调研情况看,存在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经费保障不足,当事人对律师的中立性、独立性有所质疑,不愿意接受律师服务,同时律师积极性难以调动,法律援助范围界定不清,各部门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形成工作合力等问题。这些问题与您提出的问题基本一致。
2017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指导推动全国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开展。《意见》明确了律师代理申诉法律援助的范围和程序,规定为当事人寻求律师服务提供多种途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代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其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上述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的选择权,又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充分保障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同时,确定了经费保障机制,要求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部分申诉人自行聘请的律师,由双方自愿协商代理费用,对其他属于公益性质的,依靠党委政法委,协调有关部门争取经费,购买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将对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方案和任务分工进行研究,及时交流总结地方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经验措施,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司法公正。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责任编辑: 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