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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5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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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在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据统计,2016年全国司法鉴定案件量达到213万件,继续保持增长态势。诚如代表所言,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鉴定案件法院委托难、鉴定时间长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部采取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一是修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对于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完成时限、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均有明确规定。二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利用各种监督管理手段,加强惩治、处罚力度,严肃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将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在我部官方网站上曝光。三是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进一步畅通了司法鉴定登记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渠道,解决了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我部正在研究建立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随着这些措施的落实,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从实践中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不仅发生在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类鉴定中,也广泛地发生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会计、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类别的鉴定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类鉴定。对其他类鉴定,司法行政部门目前并无明确的管理权限,存在的问题应由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来解决。

  感谢您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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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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