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律师法,打通律师行业管理最后一公里,落实律师行业管理“治本安全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管理的基础环节,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专章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许可条件、管理责任等。《律师法》施行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严格执行《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大力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监督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与律师事业改革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如少数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结构不完善,负责人、合伙人责、权、利不清,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甚至有的律师事务所不尽职责,疏于管理,放任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一些律师事务所没有严格执行劳动用工规定,损害律师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律师队伍形象,影响律师事业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对《律师法》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司法部高度重视《律师法》修改工作,开展了广泛的调研论证,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已经起草了《律师法(修正草案稿)》。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律师法》修订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特别是完善律师事务所管理结构,严格负责人、合伙人资质条件,强化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合伙人的管理责任,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行劳动用工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直接管理作用,为新时代律师工作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责任编辑: 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