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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611号(政治法律类033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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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律师行业风险代理收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6年,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规定,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014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进一步缩小了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仅限定于三类,分别是:刑事诉讼案件,即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部分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包括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部分地方,如天津、河南等,已全面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如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规定,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关于您在提案中提到的“风险代理的收费比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您在提案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是否适宜实行风险代理作进一步研究。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司 法 部

2018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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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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