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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立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破产法作用 促进“僵尸企业”出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研究认为,您关于企业破产法实施存在问题的分析客观、中肯,所提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您在提案中建议,抓紧启动企业破产法修改。我们对此表示赞同。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之一,理论性、实践性、政策性都很强,其修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需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我们将积极支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方面做好这项重要工作。
提案建议改革完善破产企业注销程序,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务注销条件、程序进行修改,建立税务机关凭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书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简易注销制度,解决税务登记“注销难”;解决破产程序中涉税关系的处理,本着“不与民争利”的原则,设计涉及破产程序的税收征管制度等。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根据税务总局有关文件,对于破产企业,经法定清算,纳税人可以凭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法定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目前,我们正会同税务总局、财政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抓紧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下一步还将相应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您的上述建议。其中有的建议,可能需要在企业破产法修改中考虑,我们也将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司 法 部
2018年6月 28 日
责任编辑: 张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