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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713号(政治法律类370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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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探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北京、黑龙江等11个省(市)开展试点。截至5月底,各试点地区积极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共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1782个,遴选律师调解员14113名,达成调解协议5356个,有效缓解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今年,我们将对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经验进行总结,适时在全国范围(包括西部欠发达省份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内推开。

一、关于丰富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意见》明确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模式,包括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充分运用上述四种工作模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律师调解工作,一些地方还对律师调解工作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例如浙江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服务”优势,依托“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设立网上律师调解中心等。对于您提出的在司法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建议,我们将在总结推广试点工作中予以认真考虑。

二、关于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

律师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参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业素质、专业能力、责任心和管理水平等都应当有相应的要求。为此,《意见》第八条要求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授权试点地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条件。目前,11个试点地区均已出台实施意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下一步,我们将在总结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条件、退出机制等,确保律师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三、关于规范律师调解工作程序

作为我国调解制度的一种,律师调解的开展既要符合调解工作的一般规律和程序,也要体现律师调解工作特点。《意见》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对律师调解程序作出了规定,包括名册公示、调解告知、调解主持、调解期限、调解协议出具、无争议事项记载等。在名册公示方面,《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律师调解工作程序,特别是健全律师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调动律师和当事人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

司 法 部

2018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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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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