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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181号(政治法律类445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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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提出的关于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借鉴意义,对于我们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很有参考价值。

司法部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积极做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改废”工作。

一、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立法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相关立法工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资本方等单位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相关规定:对实施合作项目依法需要办理的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对参与合作项目实施方案联合评审时已经出具审查意见的事项,不再重复审查;实施合作项目所需的建设工程、设备和原材料等货物以及相关服务,社会资本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且在选择社会资本方时已经作为评审因素予以充分考虑的,可以由社会资本方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争取尽早将条例草案报请国务院审议。

二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审议工作。该法已于2017年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完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对优化营商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及时清理调整有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是为依法确认和巩固营改增这项大规模减税改革举措的成果,进一步稳定各方面预期,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报国务院,该决定国务院已于2017年11月19日公布。

二是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自2013年以来,共向国务院报送了9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揽子修改法律草案和6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共修改法律90部次;共计废止行政法规11部,修改207部次。通过一揽子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取消行政审批、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将企业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减轻了企业负担,优化了审批流程,使市场主体更便利、更快捷地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废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该条例按不同类型所有制立法,对私营企业权利专门作出限制,不符合不同所有制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要求。该条例的废止决定已于2018年3月19日公布施行。

三、组织开展有关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司法部起草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送审稿)》报国务院,2018年6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已于6月15日印发。按照《通知》要求,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同时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各地区要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意见。对本地区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最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尽可能予以取消。

四、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遏止“奇葩”文件出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确保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司法部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已于5月18日印发。《通知》从3个方面提出了11项措施,对于优化营商环境,防止行政机关乱发文,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将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严格依法行政、切实防止乱发文件方面,规定了严控发文数量、严禁越权发文2项措施;在规范制发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方面,规定了严格制发程序、认真论证评估、广泛征求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坚持集体审议、及时公开发布6项措施;在加强检查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方面,规定了健全责任机制、强化备案监督、加强督查考核3项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务院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对改革牵头部门提出的法律法规立改废建议及时进行审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做好相关工作,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法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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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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